2021年全國兩會,全國政協委員、佳都科技集團董事長劉偉,帶來等多份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相關提案。
“豐富的應用場景和龐大的市場,是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獨特優勢。我國具有全球規模最大的互聯網市場,人工智能在互聯網領域的應用空間廣闊。”3月4日,劉偉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專訪時表示。
劉偉指出,伴隨人臉識別技術的廣泛使用,海量人臉識別生物信息數據在各個場景被采集,在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情況下,一旦人臉數據被不法領域使用,極可能引發科技倫理、公共安全和法律等眾多方面的風險。
建立人工智能場景應用標準
時代周報:今年兩會,你帶來關于進一步推動人工智能應用場景落地,加速創新成果轉化的提案。我國在人工智能應用場景落地方面有哪些優勢條件?
劉偉:我認為,我國在這個方面有兩點顯著優勢。第一、人工智能應用場景十分豐富。部分關鍵應用技術躋身世界先進水平,在城市安防、智能交通、智慧醫療等城市治理領域已取得成果,完全具備大規模落地應用的基礎。
第二、市場潛力巨大。我國具有全球規模最大的互聯網市場,人工智能在互聯網領域的應用空間廣闊;制造業各細分領域都面臨轉型升級,對人工智能應用具有巨大需求;并且隨著新型城鎮化加速推進,利用人工智能改進城市基礎設施、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潛力巨大,居民對智能化產品和服務需求日益迫切。
時代周報:目前,人工智能技術產品的大規模場景應用和成果轉化還面臨哪些問題?
劉偉:由于對國產技術不信任、數據開放受限、缺乏行業標準、政府財力不足等多方面原因,人工智能在交通、安防、醫療、社區治理等城市治理場景的許多創新成果,停留在實驗室或者示范項目中,無法大規模應用,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中阻力不小。
例如,在軌道交通領域,經過長時間發展,我國軌道交通的重要裝備與系統已走完引進消化再吸收的階段,逐步完成了國產化到自主化的發展轉變。自主產品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實踐中得到了驗證,目前正向更具創新性的智慧化階段升級。
智慧地鐵大腦等人工智能產品和解決方案在國際范圍內領先,但其推廣應用緩慢,落地局限在個別試點項目中,創新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出現脫節。
時代周報:你對人工智能應用場景落地,加速創新成果轉化的建議有哪些?
劉偉:我建議,增強創新意識的培養,鼓勵新技術和新產品在不同應用場景的先行先試。在人工智能創新成果應用上發揮敢闖敢試、敢為人先的精神,重點解決國產化技術和產品不愿用、不敢用的問題。
在政務、安防、交通、醫療、教育等城市治理場景中,加快人工智能創新成果的試驗示范,對于技術成熟的產品大膽先行先試并逐步推廣。
同時,建議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工智能場景應用標準,加速形成規模效應。一方面吸取已開放應用場景的成功經驗,充分考慮市場驅動及行業需求,加快相關行業應用標準頂層建設;另一方面總結試點開放應用場景,樹立應用推廣標桿,加快推動形成規模效應,讓場景落地不僅停留在試點示范階段。
此外,還需進一步完善智能化基礎設施,加速行業大數據開放共享。加快構建區域級數據中心,對數據進行分級化管理,循序漸進對外開放;進一步整合多種數據源,比如醫療衛生數據、公共交通數據等,不斷推進區域信息共享平臺數據源的精細化、標準化采集與相互整合,建立符合開放需求的系統化、結構化數據庫。
人臉識別要明確數據開放邊界
時代周報:隨著人工智能技術飛速發展,人臉識別技術從理論研究走向大規模應用落地。你提出規范人臉識別應用,防范倫理與法律風險的提案,主要是基于怎樣的考慮?
劉偉:一旦人臉數據被不法領域使用,極可能引發科技倫理、公共安全和法律等眾多方面的風險,危及公眾人身與財產安全,人臉數據或將與電話號碼、身份證號一樣成為不法分子違法犯罪的新手段。
當前,對于人臉數據的違規采集與數據泄露、非法交易與使用等問題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面臨的主要風險。
由于法規與管理約束不足,相關開發和應用單位在信息收集與使用等方面缺少主動性與責任感,導致數據被泄露與濫用可能性急劇上升。一旦出現重大侵害公眾隱私或公共安全事故,勢必導致嚴重社會與經濟后果,極大傷害公眾安全感,因此我提出要加強人臉識別技術的監管,規范人臉識別應用。
時代周報:人臉識別的準確度需要靠大量人臉數據來“投喂”。而對于一些用戶來說,人臉數據被采集很多時候缺乏選擇權和知情權,你認為,人臉識別的使用邊界到底在哪里?
劉偉:關于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,我覺得要在社會民生服務領域,以共享為原則,同時要明確界定“開放數據”和“不開放數據”的邊界,授予用戶相關數據的利用權。
這需要一方面引導企業加強行業自律,利用技術手段進行信息保護;另一方面,要加強立法,對于數據的不規范采集與使用進行整治。
個人也要加強自我隱私保護意識,避免自身信息管理不善造成泄露。
時代周報:人臉識別應用場景擴展后,對于人臉識別應用中可能出現的倫理與法律風險,你有哪些建議?
劉偉:一方面,建議健全相應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,建議由公安部門統一承擔人臉識別應用的審批與監管職能,設立相應審批標準及程序,監控數據安全。
另一方面,對于如小區管理等特定場景人臉識別應用,須以自愿為原則,由個人信息主體進行必要性審查。
建議有關部門組織專項立法,集中整治不規范的采集與使用,引導人工智能行業自律,完善相關標準和倫理規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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